泽库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垦(占用)草原、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5-05-26 00:00:00
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践行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理念,进一步提升全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意识,有效制止非法开垦草原、林地等违法行为,切实加强自然资源管理,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屏障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践行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理念,进一步提升全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意识,有效制止非法开垦草原、林地等违法行为,切实加强自然资源管理,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屏障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严禁非法开垦草原
(一)非法开垦草原20亩以下: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恢复植被,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(二)非法开垦草原20亩以上:涉嫌刑事犯罪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或单处罚金。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二、严禁非法开垦林地
(一)非法开垦林地5亩以下:造成林木毁坏的,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,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;造成林地毁坏的,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,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。
(二)非法开垦林地5亩以上,涉嫌刑事犯罪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或单处罚金。
三、严禁非法占用草原
(一)非法使用草原20亩以下: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,对违反草原保护、建设、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,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,恢复草原植被,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。
(二)非法占用草原、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,数量在20亩以上的: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,在三年内又非法占有草原、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在10亩以上的,具有下列情节的,认定为造成草地大量毁坏,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:
1.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、经济作物、林木的;2.在草原上建房、修路、挖砂、采石、采矿、取土、剥取草皮的;3.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,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;4.违反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,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。
四、严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
(一)擅自改变林地用途5亩以下: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,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。
(二)非法占用林地,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“毁坏”:1.在林地上实施建窑、建坟、建房、修路、硬化等工程建设的;2.在林地上实施采石、采砂、采土、采矿等活动的;3.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、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、建设,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、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。
(三)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“数量较大,造成耕地、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”,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:1.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的;2.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10亩以上的;3.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、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、第二项规定标准,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;4.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,又非法占用林地,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。
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,发现乱开滥垦、非法占用草原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时,应及时向(0973-8752687)举报,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。对拒绝、阻挠行政部门执行公务或聚众闹事、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,将移交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处罚。
特此通告。
泽库县人民政府
2025年5月21日